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情形?
一、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情形?
首先,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然而,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工伤认定中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为了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各项权益,我国也是规定了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后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以及工作内容,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事故后,也是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具体金额会根据当事人受伤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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