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认定
危害国防利益罪1.4W
罪与非罪
一、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如果参与间谍组织、投敌叛变后或者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行为,意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情况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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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量刑标准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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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二)雇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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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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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因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条件而拒绝军事订货;平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过失延误军事订货;或者虽然是战时拒绝、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