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5W
(一)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地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地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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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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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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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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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