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34W
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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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概念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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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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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量刑标准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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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案(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