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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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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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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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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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