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认定
一、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
2、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而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3、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
4、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担负指挥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时逃离部队的,从形式上看只实施了一个逃离部队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先实施了擅离职守的行为,而后又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其前后两个行为如果分别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逃离部队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限定为战时,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
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刑法》(以下简称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二)区分本罪与...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二)强奸无辜居民的;(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
-
战时自伤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军事义务的范围很广,凡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同战争有关的行动,均属军事义务。如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各种作战保障活动等。履行...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法律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