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录

请求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民法总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请求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民法总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请求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民法总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除斥期间最短是90天,最长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容易将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相混淆,事实上,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法律效力,构成要件等各方面都不一样,比如除斥期间大多适用于形成权,但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除斥期间是不能因为任何事情中断、中止或延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