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88条具体是如何规定和要求的?
《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给予保护,但在具体实际中,由于某些原因,受害人迟迟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致使可能错过了案件侦查和审理的最佳时机,因此,为了促使受害人尽快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法律对不同的民事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适用范围: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请求权之外,其他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请求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
另外,关于请求权的认定,即使名义上是请求权,但本质上未必是请求权,比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这些请求权被认定为形成权。
2、时效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也有海商法相关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一年、保险法相关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五年的例外规定,同时,对于起始时间计算中“应当知道”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权利人计算时间差异过大的情况。
综上所述,法院有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期,依职权驳回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自然亦可有权基于公平的考虑,依职权延续某些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但是毕竟诉讼时效届满仅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当事人未主张,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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