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劳动关系确认有哪些方法?
小时工劳动关系确认有哪些方法?
小时工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方法来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聘请钟点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劳动法》调整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非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有关支付3倍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虽然小时工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佐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时工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带来了额外的收入,单缺点就是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自身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了解相关法律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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