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为了保护守法经营、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详细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的、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项规定阐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分为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其中,“法人”包括有三类:企业的法人、事业单位的法人、社会团体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律,享有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进行企业化经验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律享有经营资格、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个体工商户为例,“个人”是指依照法律从事服务行业或者进行商品经营的自然人。营利性服务,即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劳务的经营活动。商品经营,即以营利为经营目的商品交换轰动。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11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4种限制竞争行为和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题通常包括公用企业、合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最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有经营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招标投标的时候进行非法串通。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包括以下7种:
1、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混淆知名商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冒用或伪造场地和质量标志的混淆行为;
2、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可以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好处或财务的商业贿赂行为;
3、产品进行不实宣传、散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商品销售,通过低价倾销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低价倾销行为;
6、附赠消费者奖励、奖励购买者抽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商誉行为。
若生产者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主体的界定并具有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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