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是什么?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2、表现形式: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二、适用的主体
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界定模式
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
2、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3、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资料的整理,虽然我国自古就有“无商不奸”这句话,但依据各个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来看,大多对此都是不耻的。而且,这种行为很容易就触到了法律的底线,所以大家还是诚信经营为好。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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