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会调解拆迁纠纷吗?
一、司法局会调解拆迁纠纷吗?
不会。司法局没有调解拆迁纠纷的职权。如果当事人因行政拆迁,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调解行政拆迁纠纷并非司法局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司法局也无此职权。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什么?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无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拆迁外部纠纷,还是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补偿款分配的内部纠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主体之间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时候,根据纠纷的性质,来确定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是调解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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