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分类有哪些?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分类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分类有这些: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抵押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分类还是有很多的,其中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是不常见的,这些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特殊的。反而在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些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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