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诈骗案例
案例
2008年3月17日,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南宁市龙州县的朋友李某,答应在钦州可以以1900元/吨的价格收购李某销售的玉米。次日,李某将21.24吨玉米从龙州拉到钦州 市区交货给黄某某。黄某某接收货物后,在对钦州当日玉米销售价格不了解的愦况下即叫邓某将货物售出,销售价格为1700元/吨。当日下午,邓某即将卖得的玉米货款共计34000元打入黄某某的银行账户。当货主李某找黄某某要取货款时,黄某某以货款未得为由拒绝支付,随后更换手机号码,与李某中断联系。黄某某将34000元玉米货款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仍未归还。经物价部门鉴定,本案21.24吨玉米价值人民币39294元。黄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而是拖欠货款行为,属于民事上的经济纠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经济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在经济往来中,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因拖欠货款引起经济纠纷是常见现象。然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目的,拒不支付,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区分二者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诈骗罪。
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李某隐瞒了钦州市当地玉米行情,以高于销售价格的价钱谎称向李某收购玉米,骗得李某拉来玉米,货物交付后,黄某某不管盈亏即托人将货物出卖取得34000元玉米货款。在李某向黄某某收取货款时,又隐瞒已收得货款的事实而拒不支付,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切断与货主李某的联系,进而将所得货款私吞用于个人挥霍。黄某某的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反映其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货款的目的,其一开始就不是想做生意,而是想骗取李某的货物 ,出卖非法获利;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交付货物,隐瞒货物已卖出,货款已到手的事实, 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已犯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有期 徙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一审判决。
通过以上这个拖欠货款诈骗案例,我们能很清楚的认识到拖欠货款构成犯罪的条件,它的前提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并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如果只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未能支付货款,并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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