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如何确定?
如果老百姓在就医过程中遭遇医疗损害,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将医院告上法庭。这里就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应该从何算起?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说明。
一、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作出了规定,对由医疗行为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其规定,但因没有对相关法律的明确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和准确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的问题。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利益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尤其重要。是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是依“明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一般不至成为问题,因为患者会直接体会到医疗活动给自己造成的身体痛苦,也知道赔偿义务人就是给其造成损害的医生或医院。一般而言,患者受到医疗损害会马上与医方进行交涉。因此,应从患者向医方第一次交涉的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此后的1年中如果患者方未向医方请求损害赔偿,则患者方的请求权因时效经过而消灭。
二、医疗损害责任表现形式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而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应该从患者第一次向医院提出交涉算起,此后一年内都是有效诉讼期。一般来说,患者受到人身伤害后,应该马上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越早提出,越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威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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