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是否有效
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是否有效
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上述内容便为大家详细解答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内容的相关问题,在医疗纠纷鉴定中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鉴定结果需得出医疗事故等级,否则为无效鉴定。同时,当事人在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时,也可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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