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登记范围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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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和行政许可登记的区别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一部分写到,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房屋登记和行政许可的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房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究竟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上也有争议。《行政许可法》早期的征求意见稿曾将之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为立法机关所否定,房屋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它的功能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公示与管理,房屋登记不能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而是房屋产权归属决定房屋的登记,当事人在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房屋产权确定后,才能继续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31号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即是在等待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00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
不仅是房屋登记案件,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都要先经过民事途径确权后,才能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行政案件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并非必须与不动产的权属、使用等物权纠纷有关。
以上对房屋登记讨论较多,因法律对房屋登记的规定较详细,同理,对其他不动产,如土地、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行为不服的,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保护一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如果大家对这方面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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