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由于自身不具备请托人所要求的职权,只能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违法交易的行为,其单独不能构成受贿罪,只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因此,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首先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构成受贿犯罪。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是两者相互合作、配合完成权益交易的行为,因而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时,首先应从整体上看两者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构成,是否具备权益交易的实质。
2、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通谋。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犯意上有否通谋是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共犯的首要条件。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犯意上的联络,即相互通谋。
3、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合作,共同实施了违法交易行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除与国家工作人员在犯意上有通谋外,还要求有共同实施受贿行为。
4、特定关系人有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行为。把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的行为作为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条件之一,是因为第三人在贿赂犯罪中的角色比较复杂,既有可能成为受贿的共犯也有可能构成受贿共犯,还可能成为介绍贿赂犯。
二、受贿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受贿案件,在调查的过程当中会发现是窝案,因为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可能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这些亲朋好友等也有受贿行为,而且这些亲朋好友是跟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通谋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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