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怎么处罚?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贪赃枉法,在受贿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请求的时候,除了需要提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提交真实的、能够证明服役人员满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材料,而不能提交伪造的虚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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