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在经过最新的修改之后对监护人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很大的调整,其中就以三十六条为典型代表对现有监护人的制度进行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了什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讲的就是关于法院在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时候为当事人指定特定的监护人。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三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与被监护人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并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内容是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职责有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等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被监护人所在当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就是为法院在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家庭纠纷导致孩子没有监护人的案件一定的审判标准,法院认定原来的监护人没有资格担任后就可以为其指定有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在遇有民事纠纷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时民诉法的作用就凸显无疑。在民事诉讼法的运行实施中,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就扮演者重中之重的角色,指导着民诉法的实施。那...
-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的朔及力的规定有什么?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
-
民法总则对物权行为的规定是指什么
其实,大家在生活中笼统的说到物权,那么物权本身是比较广泛的。有一些情况下,物权就是属于自己私人所有,他人都不可以进行侵犯。但是也有些事和物权是可以相互进行转换的,物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