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么
一、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么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涉内因素,比如: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或者属于中国企业和组织、民事关系确立发生在国内、诉讼当事人的标的物在国内。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凡是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都是涉外的民事诉讼。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变更某种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在我国进行的,某种权利的丧失也不是在我国发生的。只是因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而成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因诉讼的客体涉外,所争执的标的不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国法院就无法执行在外国的财产,需要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只要争执的财产在国外,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外国才能实现其权利的诉讼,就是涉外诉讼。
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二、涉外诉讼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
(1)适用我国诉讼法的原则
第23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2)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
第239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241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5)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24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涉外仲裁包括的主要是与外国有关系的仲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遇到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有不同解释规定的,优先使用国际条约,但是不包括国家声明的条款。如果公民在国外发生仲裁就属于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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