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有什么?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还是要继续收取。那么对于浙江省社会抚养费的改动与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为了浙江省适应全面二孩政策,也就得要对浙江省原有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进行改动,为了适应当前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情况,那么,浙江省最新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有什么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继续实施和改动,对浙江省最新社会抚养费规定有很大变化,根据浙江最新二胎社会抚养费政策的规定,只要是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取消。如果生育三胎,则算是超生家庭依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其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当地居民年度收入的三倍。而且也有利于此社会资金适应正真反哺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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