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有时候是破坏生态环境,有时候会致人损害。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文便是本站小编给出的答案。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
(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
(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从上文不难发现,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事件中,侵权人如果是违背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那么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是有特殊情况可以免责的,如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过失的和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以上便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陕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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