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运输条款规定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中,多以海上运输为主。由此可知,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运输条款的的规定对于贸易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小编就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运输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简单介绍,请借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总而言之,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运输条款的规定是对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在贸易合同中,熟练地使用运输条款,不仅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熟悉使用该条款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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