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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