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货款偿付时间 - 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医药公司一直为某医院供货。2015年5月12日,医药公司、某医院经对账确认某医院欠医药公司货款60847.3元,某医院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医药公司48879.5元。医药公司多次催某医院支付上述款项,但某医院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综上,现医药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上述欠款48879.5元并赔偿医药公司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关于利息诉求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要求赔偿利息的诉求。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医药公司药品货款48879.5元;二、驳回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医院承担。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中,要明确货物和货款的给付时间
本案中,医药公司、某医院之间的供货关系说明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医药公司为某医院供应货物后,某医院应当依照约定给付货款。关于医药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双方并未明确货款的的偿付时间,故医药公司要求某医院支付利息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医院在法院判决的给付日之内仍未给付钱款的,医药公司可以要求某医院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所以,现实生活中进行商品买卖时,一定要约定好货物和货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能够由更明确的依据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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