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签订之后,买方不满足限购政策的,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符合当地限购政策是购买房屋的条件之一,近年来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就应进行审查,如签订认购协议之后才发现自己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能不能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呢?
01“定金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笔者认为
首先应判断相关限购政策颁布的时间,如果签订认购协议时买方满足当时的限购政策,但签订之后又颁布了新的限购政策,买方因此不符合新的限购政策无法实现购房目的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卖方应将收取的定金予以返还;
若限购政策没有变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前都应当充分了解该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卖方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签应充分地向买方解释限购政策的内容,并详细了解买方的相关信息,初步审核其是否具备购房条件,同时买方自己签认购协议时也应当了解限购政策。当买方没有了解限购政策,卖方也没有做充分解释、询问买方有关信息的,买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卖方收取的定金应予返还;当卖方及时履行了限购政策的相关审查和告知义务,因买方提供部分虚假信息致卖方初步审查其符合限购政策,才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的,买受人具有过错,因此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方违约,出卖方收取的定金有权不予返还。
03”参考案例
依据该地当时政策,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地仅可购买一套住房。郭某及其丈夫均非本地户籍,其丈夫雷某在本地拥有住房一套。之后郭某和某公司签订《认购书》,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而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认购书之前相关限购政策早已颁布,双方均应当了解当地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在签约之前应当充分向买受人释明限购政策的全部内容,并积极全面询问有可能属于限购情形的买受人有关信息,主动审查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而非被动接受买受人提供的资料,买受人在签约之前也应充分了解限购政策,双方在签约前均存在一定过错。现因郭某不符合该地限购政策而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不可完全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并非郭某的主观过错。双方之间签订的《认购书》已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怠于履行告知及审查义务,对其要求扣除20,000元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应向郭某返还定金、首期购房款共计25,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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