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可否进行维权呢?
征地拆迁中的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搬迁,可是法律原则再三规定,到了实际执行中还是有很多地区并不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很多被拆迁人遇到的情形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签订,自家房子就被强拆的比比皆是。甚至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时,还有几十户没有签协议,这时候老百姓就在网络上看到本地新闻,自己的集体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并被公开拍卖出让了!土地征收补偿还没完成,行政机关将该土地由宅基地变为国有土地公开拍卖出让是否合法呢?遇到这种情况,老百性该如何进行维权呢?我们一起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河南张先生的村庄变成了“城中村”,周边的城市配套设施也都建立起来了,张先生一家的生活越来越好。在2021年,张先生的全村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内。听说是因为开发商看上了这个村庄的地段,因此要进行开发建设,并让大家住上楼房。但是,周围的商品房价格已经是几万一平方米了,征收方给的回迁房比宅基地的房屋小,而且要花钱购买。张先生想来想去,觉得这个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太划不来了,所以就暂时没签字。但征收方每天来张先生家让他们签协议。过了几个月,就剩下张先生五家没签字了。有一天,张先生突然在手机上看到新闻,说这块地被主管征收的行政机关拍卖出让了,其中包含了自己家的宅基地!并且,拍卖价格翻了几十倍!张先生等五户都认为这个不合理,质疑这个拍卖出让行为合法性,便找律师进行咨询。
国有土地拍卖出让行为具有可诉性。首先,宅基地的征收拆迁应该“先补偿,后搬迁”,并且应当改善居住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国有土地可以拍卖的方式出让,但该拍卖出让行为应以土地不具有权属纠纷为前提。否则,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就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中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中,征收方的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未达到拍卖出让的条件,该土地还没有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拍卖标的不符合拍卖法律规定。因此,此拍卖出让公告及拍卖出让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时,村民们齐心协力一起维权,有利于取得更好的维权效果,且维权一定要趁早。当然了,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往往是征收方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征收方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违法实施。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不合理、不合法的征收行为,自己无法解决的,一定要及时和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委托律师帮忙充分把握维权时机,大大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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