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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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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资产拍卖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按其拍卖对象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拍卖与企业整体资产拍卖。中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开展资产拍卖,能够促进资产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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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1、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