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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管理办法

法律1.44W
法院强制执行管理办法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

1、表达发行意向


企业向承销银行表达发行意向,金融机构开展前期营销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和初步营销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重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意向、条件和拟发行规模,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等信息。


2、确立初步意向


承销银行在初步营销并经企业同意后,可与客户签订承销合作意向书,并上报总行批准。同时与发行人商定承销方式、发行费用等条款,与发行人签署主承销协议


3、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协助发行人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偿债保障措施,与发行人洽商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额度、期限、利率区间等。


4、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


5、注册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2年。


6、发行


(1)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


(2)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3)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


(4)发行前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


企业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发行日5个工作日前,后续发行的应在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5)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


(一)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企业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同时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主承销商等协助做市,进一步加强所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二)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融资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⑴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⑵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⑶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⑷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⑸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⑹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企业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投资人支付本息。


有关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在文章开始,编辑提到了这是关乎政府、企业与投资人的大事,其实并不夸张。政府对企业发行相关票据应有一定的较严格的管理与监控,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规定进行发行,投资人购买到的票据才较为放心,最终才能实现企业与投资人的双赢,从而有益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