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残日之日
残疾赔偿金定残日是受伤日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是按照鉴定结果计算,从定残之日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伤,根据受害人损伤的部位不同,伤残鉴定的期限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定残,多则受伤几年后才定残,对于神经类损伤,少则半年,长则一年以上才能定残,所以,交通事故定残日不相同。
定残日也就是确定伤残鉴定结论的日期,在伤残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的日期。那么误工期的计算是否与定残日息息相关?误工期的计算是否是从定残日开始的?下面,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误工期与定残日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需要确定残疾的话,是需要通过残疾鉴定书才能够确定,如果要确定好受伤人的定残日,那么就是当受害者的残疾鉴定书下发之后的那一日,就是确定的定残日。一般来说,定残日会确定好受伤人的相关赔偿,也和误工费具有相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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