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文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颁布时间:2020-02-06
实施时间:2020-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文号:暂无信息颁布时间:2014-04-24实施时间:2014-06-01时...
-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国务院特制定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暂无信息颁布时间:1956-05-31实施时间:195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为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
相关文章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 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