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松香储备的有关规定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松香储备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经委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经贸384号《关于解决松香积压问题的通知》,对松香储备的具体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林业部(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林发[产][1983]366号
颁布时间:1983-05-26
实施时间:1983-05-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储备范围:一九八二年度松香主产区期末库存减掉合理库存(年调拨量平均三个月的量),多余的部分松香作为储备。按一九八二年松香主产区期末库存十六万吨,合理库存四万吨计算,确定全国储备松香十二万吨。
二、储备方式:中央与地方,产区与销区,分级分片储备。国家经委批准林业部储备松香五万吨(包括国家经委今年二月批准储备的三万吨),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委托松香产、销区林产(化工、木材)工业公司代为储存。
松香主要产、销区各林产工业公司储备七万吨。产区按一九八二年国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松香生产计划占全国产量计划的比例,并适当考虑年末库存,确定收购和储备数量;销区按一九八二年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松香调入计划占全国调入计划的比例,并适当考虑年末库存,确定预分配和储备数量。
以上储备,由林业部根据各地需要情况和储存能力,按一九八四年度以后需要做预先分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林产工业产品经营单位储存,并按正常物资分配办理产销订货手续和组织发运、验收、储存等工作。有关数量、等级、质量以及包装等方面,由储存单位全面负责。起运前由生产厂或调出单位全面负责。此项储备物资要优先供应储存单位就地安排使用;林业部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剂。储存单位要注意倒库,用陈储新,防止变质降等造成亏损。
三、储备资金: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储备松香五万吨,需贷款五千万元,由受委托的松香产、销区公司根据林业部分配的储备数量和资金需要数额,由代储单位按实际需要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此项贷款属专款性质,松香调出或使用后,储存单位必须及时归还银行,不准挪作他用。银行贷款利息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银行按季向贷款单位计收,从企业存款户中支付,储备资金凡在农业银行开户和贷款的,使用434国营农办商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凡在人民银行开户和贷款的,现在使用的什么科目仍使用什么科目。
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储备松香五万吨的贷款利息,由经营林产品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部予以弥补。具体手续由代储单位按季将储备数量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报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由林业部向财政部按季办理退库手续,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由中央金库以“森林工业收入”科目退库弥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产工业公司储存七万吨,需贷款七千万元,贷款利息的处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同财政厅(局)商定。
四、松香储备贷款利息,是由于国家储备一定数量的松香,可以起到以丰补欠的作用,因此,在年终可剔除这项因素考核单位的财政上缴任务和计提企业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单位,对储存松香的分配单、合同、核算凭证、帐目、贷款、利息结算单等,都要与正常周转储备分列,并标明预分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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