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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9W
1、客体要件
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此种情形下,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4、主观要件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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