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中程序性方面有何种的注意事项
企业拆迁纠纷一直协商无法解决,通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拆迁纠纷行政起诉在程序性方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本文将结合本所律师办案经验予以探讨:
一、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起诉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
二、法院立案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度,但是各地区掌握的标准不一致,有的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有的法院实行七天审查立案、有的法院需要在网上预约才能立案、有的法院实行先诉前调解一段时间后再立案,上面这些情况都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在法院收到起诉状7日以后仍未通知立案的情况下,立案的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所以当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时,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
三、证据取得方式
诉讼过程中明知道对方违法证据却无法取得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答案是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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