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是什么时候
一、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怎么办
1、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 《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收回
(1)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自取得使用权之日开始,但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一般都具有期限,不同性质的土地期限有所不同,其中住宅的期限最长,并且可以到期自动续约,其余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都需要重新订立土地使用合同,进行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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