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拆迁方被判决违法后,是该行政补偿还是国家赔偿?
违法强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强拆行为依然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拆迁方认为,强拆后直接按拆迁补偿的金额赔偿就行了,省时省力。而我们被征收人觉得,房子没了,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吧,生怕拆迁方连这点补偿都不给了。日前,河南某市的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行政强拆赔偿的案子。
先拆了房,然后再补偿?
张某拥有河南某地的一处经营房屋,2015年6月,该地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张某的房子就在征收范围之内,期间征收补偿工作人员未能与张某就房屋补偿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月,张某两间房屋被征收方强行拆除,法院判决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张某拿到判决书后,找到了拆迁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就赔偿方式及金额,张某与拆迁方又一次产生了分歧。拆迁方认为,张某的房屋被拆迁方依法征收后,已经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享有获得补偿及过渡安置的权益。对于拆迁方的说法,张某自然是无法接受的,先把房子拆了,再给补偿,哪有这样的道理。张某认为自己的房子被强拆,应属于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于是,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法院判赔116.3万及每月4000元租赁损失
本案中,法院在参照同一区位、同一楼层、同类用途、同等面积的其他房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最终确定张某被拆房屋的市值为116.3万元。张某在起诉时主张经营性用房的租赁损失,虽然该项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直接损失,但法院考虑到拆迁方系违法拆除张某房屋,且至今未对张某进行货币补偿,造成张某无法及时取得货币补偿款另行购置替换性营业性用房,故张某在未获补偿期间的经营性用房租赁损失,法院酌定租赁损失按照每月4000元,自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日(2017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由征收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赔偿张某116.3万元及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每月4000元的租赁损失直至实际赔偿之日。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为有效维护被征收方合法权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被拆迁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按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被拆迁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因此,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拆迁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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