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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本质影响及其与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什么?

法定抵消简单的来说就是两个护肤给付相同种类的债务,而且已经到了清偿的期限,其中一方要求以对方的债权和自己的债权按照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那么关于诉讼时效的本质影响及其与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什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编来为大家做相关的解答。

诉讼时效的本质影响及其与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对债权实现的本质影响——债务人的自愿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国家不再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相应地,债务人获得了时效利益。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债权人仍有受领权,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可见,债权人实现自然债权的唯一合法路径是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可以说,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是自然债权合法实现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是判断债权人实现自然债权是否合法的标准。除非债务人自愿(不论是否出于无知),债权人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实现自然债权的企图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支持的。这当然包括通过所谓的抵销权。抵销权实际上是债的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虽然抵销权作为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但是,对自然债权而言,这两者并无区别。由于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而不论被抵销一方的意思如何,因此,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抵销权亦可称为强制的利用权,即强制地以他人的财产供自己利用的权利。”自然债权的实现只在债务人的履行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为之两种情形下才有讨论的意义。抵销权作为形成权与请求权相比只是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二者在最终的权利实现结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在法律上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实际上是在变相地强制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履行自然债务。对缺少胜诉和强制执行可能性的债权赋予抵销可能性,其本身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二)效率与公平——诉讼时效和抵销权的价值冲突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稳定、均衡发展的目的。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实现效率价值的机制是通过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为代价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陷入“听债务人由命”的自然状态。而债务人则获得了免予被强制履行的消极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法律价值主要是督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制度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一定程序地牺牲实质正义为前提的,是以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故如何把对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追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源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当前理解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作为省略式债务清偿方法的抵销制度基本的原始价值也在于效率——债权人自助地自己满足自己的债权,简化清偿手续,降低履行成本。随着现代商业的巨大发展和交易风险的急剧增加,抵销制度有了更重要的价值——公平。两个债权互相起着担保作用,每一个债权人均以自己的债务作为担保,这在实质上是一种优先性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即可将己方对对方的债务作为“担保物”据为已有。发动抵销的债权人不但可以通过抵销来免除己方的清偿义务,避免债权安全困境,而且还可以规避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竞合。在我国法律制度对债权的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债权人缺乏有效地自行救济的手段的情况下,抵销权就是一种担保利益。同时,抵销权仅存在于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其行使亦无需任何一方作额外的付出,没有加重任何一方的负担。同时,作为形成权,其本身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过于强调时效利益,不加区分地一概否认自然债权人的抵销权势必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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