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让的主债权部分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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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
抵押权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可作为两种理解:第一:主债权的一部分转让。
第二:主债权部分的转让。
而第一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抵押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所有权不能分割开来转让一部分。只能把主债权(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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