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里就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质权和留置权。两者意思相近,都是债权人的权利。那么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下面本站小编根据掌握的法律知识给大家简单说一说。
一、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而如果先办抵押,再办出质的话,不容易被发现已经办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质物是先办的抵押并登记,后办的出质。
二、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何为质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综上所述,虽然说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者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动产设立质权后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求偿权。所以说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这一说法是肯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时,债权人要合理利用留置权来保护债权。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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