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 - 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无法按规定处理事情,债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法中的一种,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解答这两个问题,请仔细阅读。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依法学理论,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民法典 》的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船舶不一定要有交易性,能否转让在所不论。
4.船舶留置权以占有船舶为存续要件。无论因何种原因,如果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留置权就不复存在。
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存在是为了在合同的作用下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但时常引起一些纠纷,根据物品的不同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小编已经给出了答案,留置权如何消灭也有其原则,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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