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医疗责任程度如何认定?
现今,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一点纠纷就会被推到舆论焦点,就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特别是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主要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解决医疗事故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下面本站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需要注意事项有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江苏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即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一般为四个责任承担,并且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鉴定并分析得出的,只是在不同地区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争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即复查,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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