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
在优化政府行政管理的这一方面我国其实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的,可能很多民众对于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政方式还有一定的误解的,其实在很多关系到民众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当中,国家也是通过协商的这种方式来和民众达成共同的合作的。比较常见的就是行政合同,但是行政合同引发的纠纷以后,有些民众比较关注在我国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
一、在我国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
1、既然约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了。
2、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对方一提异议,法院会立即驳回起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因为在合同当中约定的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一办法是仲裁,那么我们不能够直接跳过仲裁提起诉讼的,就算直接诉讼到法院也根本就不会受理的。只能是在仲裁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再走司法诉讼的程序来维护权益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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