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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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⑵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⑶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⑵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⑷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⑸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一般情况下为这八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提供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可靠,而且还必须要经过法庭审查,经查属实的才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一定不能制造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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