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核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核是行政的机关实施的被动的行政行为,它可以协助救济和事物的监督,其具有私法属性及其特征,它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的主体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对相对的人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复核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核有其法律规定中,当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受到侵犯以后,在该行政行为发生周的60天之内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但是如果其在法律的规定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核的一般原则是在行政复议的期间的时间,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该复核开始的时间是不能计算在该期间之内的,在该期间当届时时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话,按照节假日以后的第一天为该期期满的时间。
行政复核的最长的申请期限是没有具体的定论的,也因此行政诉讼领域也对此有过较多的争论和探讨。当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不确定行政行为具体的内容时,就只能从该事件的始发时间和知道该事件的时间算起,其逾期的时间最长是不能超过一年的,当该时间过于长久时,还关乎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第三方的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还是需要时间的限定,但该限定要根据三方的价值取舍来做出决定。
行政复核的延长申请期限也是有过规定的,当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正当的事物影响了申请的期限,该申请期限需要从障碍的消除时间之后才能继续算起。对于这些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行政复核的申请期限的中止,却有人也认为其实行政复核的延续。这两种看法是从两种角度来看的,该申请期限的中止主要侧重于该期限的法定性质,其意义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60天期限,其结果是最后的延长期限的合法性,而期限的延长性,更注重于结果,它的结果最终是延长了行政复合的申请期限。
从原则上来说,当超过了行政复核的申请时间段就算是丧失了审核复议的申请权,但在其行政审核的法律规定下,可以考虑可以不丧失其申请的权利,其理由是:
第一,行政复核的相关法律的申请时间段不是在于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复核申请权,而在于使促进行政当事人尽快进行复核的申请;
第二,行政的行为进行时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超过复核的时间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不分析其原因,一律的统一以丧失该复核权利的申请权来对待,一方面就会丧失该公平性,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违反法律的行为。比如说,当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当事人超过行政复核的申请期限并不是没有行使该权利,而是不知道该如何申请,错误的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诉讼,而且并没有正确的告知该权利期限的正确行使途径,只是简单的驳回,从而导致了行政审核的期限。
同时,在行政复核期间,并不影响具体的法律以及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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