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的区别是什么
1、主观故意不同。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2、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可。
3、行为方式不同。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追诉期是几年?
10年。
玩忽职守罪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对其的追诉期为10年,是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而并非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结合案情,按照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追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要结合案情,按照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追诉期限。
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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