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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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对管辖权的异议有过相关的规定,可是对于刑事管辖权的异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院居于主导地方,作为公诉方存在的情况下,被告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应该怎么提出,今天,本站针对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提这个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及相关分析
在立法上,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更无直接的适用程序。虽然《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一般武断地加以排除。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5条、第26条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的参与。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适用原则,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院亦不必对此作出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为各方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范围比较广,那么,可以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范围也应该较广。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公诉人与自诉人;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等。
以上内容就是对”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提“这个问题的相关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管辖上主要规定在犯罪地法院或者服刑地法院进行,在深入一些就是移送管辖,那么,根据这些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理权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主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延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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