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是什么?
一、被害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陈述主体不同
被害人陈述主体是被害人,即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告人供述主体是被告,即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
2、二者陈述内容不同
被害人陈述内容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陈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被告人供述内容包括承认自己犯了罪,并供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用口语供述叫口供,用书面供述叫笔供。
3、二者作用不同
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
被告人供述如能从实且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证据的一种。
二、被害人陈述的法律效力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依据。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因此,其所做陈述对查获犯罪分子、认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
2、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身心都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有可能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往往添枝加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有时甚至瞎编乱造部分情节,所以对被害人陈述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真伪。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被害人陈述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作为定案根据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被害人陈述要具有证据效力,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询问是收集被害人陈述的主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需要明确的是,不管是被害人供述还是被害人陈述,都是需要由司法机关调查后来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如果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存在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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