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一)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二)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四)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赔偿申请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羁押赔偿是针对单个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仍应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对于无罪的刑事拘留的国家的赔偿程序,应当在发现之后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起赔偿申请,如果不能获得支持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程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是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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