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二、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伪证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为:
(一)毁灭、伪造证据;
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包括两种行为:
一是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
二是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充当伪证的证人。
在作伪证的过程中,可能也会伴随一些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些行为其实往往是单独认定构成一罪的,而之后会与这里的伪证罪数罪并罚。伪证罪主要存在与刑事诉讼当中,若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有作伪证的行为,此时就不能按照此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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